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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juillet 劳务派遣中的社保费缴纳责任如何划分专家诊断 如无事先约定,劳动服务公司应支付所有费用 案例中,张先生已与该劳动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这就意味着双方已确立了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所以该公司有责任为劳动者支付社会保险费用。案例中由于接受单位被兼并,劳动服务公司无法为张先生安排工作,主动提出与张先生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该公司并没有为张先生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所以根据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的规定,该劳动服务公司不但有责任为张先生足额缴纳社保费用、滞纳金,而且应该为张先生支付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但从另一个方面来看,劳动服务公司终究不是最终用工单位,也无法为劳动者单独支付工资与社保费用,作为接收单位的这家制造企业是否也该为此承担责任呢? 根据现行的北京市以及相关省市的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劳动服务公司应该为劳动者尽快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帮助接受单位完成工资和社保费用的支付、缴纳工作。同时,劳务派遣组织与接受单位要签订“劳务输出协议”,确定接受单位所应支付的劳务费价格,劳务费价格应包括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管理费用等具体内容。根据案例中已发生的情况判断,由于该劳动服务公司与接受单位所签订的“劳务输出协议”中对于双方约定的费用中所包含的具体内容和条件无法确定,所以当发生社保费用的缴纳、补缴情况时,只能由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该劳动服务公司全部支付。
专家处方 应在劳务输出协议中约定缴纳责任 企业在使用劳务派遣工时,应本着与本企业同岗位职工同工同酬的原则,与劳务派遣组织协商确定全面的劳务费价格,包括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费、管理费用等,并在“劳务输出协议”中明确应由其支付的费用范围及金额。如果劳务派遣组织没有约定这些费用,企业应督促它完成该项工作。因为随着劳动立法的逐步完善,“劳务输出协议”也将纳入劳动法律法规的管辖范围,进而转变为“劳动力派遣协议”,并规定那些在协议中约定不明确的问题,例如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等与劳动过程直接相关的义务也将由企业履行,所以接受企业也应注意“劳务输出协议”内容的完整性,以免在将来的工作过程中出现风险和争议。 劳务派遣组织在与接受单位签订“劳务输出协议”时,一定要针对劳动工资、福利费用、社会保险费、补偿金等各类与生产过程相关的费用支出和发放进行约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让劳动者应该享有的权利一一得到落实,按实际情况与接受单位分清责权关系,以免发生劳动争议时承担被处罚的风险。而且,劳务派遣组织也有责任督促接受单位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并将“劳动力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的劳动者。所以,就劳务派遣组织来说,及时了解新的劳动立法趋势,积极履行义务,对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劳动用工环境是非常必要的。
独门验方 不能将风险转嫁到劳动者身上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王坤山:张先生与劳动服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形成了法律上的劳动关系,而劳动合同一般应该包括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条款。否则,就应约定由劳动服务公司与该制造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并在劳务合同中明确由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如果未作这样的约定,那么,应由劳动服务公司为张先生缴纳社会保险费,其费用从劳动服务公司收取的管理费中列支。 如果劳动服务公司没有收取该制造公司的管理费,由于张先生与该制造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张先生的社会保险费应由该制造公司负担,交由劳动服务公司缴纳。 总之,劳务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不能将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风险转嫁到劳动者身上。 CommentairesPour ajouter un commentaire, connectez-vous avec votre identifiant Windows Live ID (si vous utilisez Messenger ou Xbox LIVE, vous avez un identifiant Windows Live ID). Connectez-vous Vous n'avez pas d'identifiant Windows Live ID ? Inscrivez-vous RétroliensL'URL de rétrolien de ce billet est : http://fy06160.spaces.live.com/blog/cns!34BA6CDF09179B76!350.trak Blogs Web qui font référence à ce bill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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