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保障报 社会法制 2006-10-10出版 第3654期 作者:陈志清
劳务派遣是近些年兴起的新型用人制度。作为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公司、劳动者3个不同主体同时并存的特殊劳动法律关系,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处理起来显然比传统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复杂得多。就目前来看,劳务派遣下的劳动争议亟需解决以下问题。
一,以制度形式建立和规范3方协调机制。
由于存在3个不同的主体,因此在处理劳动争议或纠纷时缺少任何一方都无法进行。目前,劳务派遣实际上也在探索和实践3方协调模式。但从总体看,这种简单的3方协调模式普遍存在不稳定、随意性强,协调起来程序复杂、周期性长,甚至可能相互推诿,不了了之。
现行劳务派遣体制下,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因此,协调行为主要依托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动者双方,这两者间的协调还可以做到有法可依。但是,实际处理争议时又不能脱离用工单位,而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并无明确的法律定义和规制这种关系,用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主要由与劳务派遣公司间的派遣协议约定。不同的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所约定的派遣协议条款千差万别,不可避免地给处理争议带来困难,加大了处理争议的复杂性。建议能以法律的形式规范现行劳务派遣下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明确规定处理争议的程序、时间限制,尤其是3方的责任和义务。
二,处理劳动争议时的法律适用问题。
这方面主要是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公司因企业(单位)性质不同,或者二者所处地区的差异,导致处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不一致。
在不少劳动关系具体事项上,我国存在着不同类型的企业适用法律不一致现象。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间存在差别,对用人单位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的一些具体义务和责任有明显的不同要求,部分企业享受“超国民待遇”。
对劳务派遣这一特殊的劳动关系来说,不同类型的企业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大了处理劳动争议的难度。实践中可能出现以下两类情形:
(1)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性质基本相同且属同一个地区,由于两者性质相同、所在地相同,处理劳动争议时适用法律基本一致,一般不会出现什么问题。
(2)两者性质基本相反。劳务派遣公司是非国有企业,用工单位是国有企业,或者反之,甚至出现跨地区、跨地域的劳务派遣活动。这类情况相对复杂,很容易造成适用法律的混乱,到底是以劳务派遣公司适用的法律为准,还是根据用工单位的情况判断?
从现有劳动法体系分析,由于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是劳务派遣公司,似乎以劳务派遣公司所适用的法律更具合法性。但由于我国目前的劳务派遣业务简单和粗糙的特点,劳务派遣基本上是劳动合同主体出现变换,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相对于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实质上更具备事实劳动关系的特征。我们不妨可以认为,劳务派遣的形式意义大于内容意义,本着“内容重于形式”的原则,根据用工单位的性质适用法律更为合理。因此,处理现行劳务派遣争议,应当采取以用工单位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依据的方式,不宜根据劳务派遣公司的性质判断。甚至可以采取有利于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以遏制当前劳动关系劳务化的倾向。
实际上,目前还存在一些事业单位职工的劳务派遣,这类情况发生争议更复杂,是适用人事争议还是劳动争议,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三,劳务派遣下的劳动争议预防与企业调解组织。
传统用工形式下,工会、职代会在预防劳动争议和企业内部调解起了一定的作用。但从实践看,我国大部分劳务派遣活动还相对简单,总体上处于初级阶段,用工单位更多的是通过劳务派遣以达到所谓“从传统繁琐的劳动管理事务中解放出来”的目的,无论是劳务合作协议还是劳动合同,一般只约定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安全卫生等基本劳动关系事项,对与劳动者相关的其他权益,如职工民主参与管理、工会、职代会等一般责权不明,很容易出现工会、职代会的“真空”地带。已成立的工会、职代会等机构也大多流于形式,加上劳务派遣形式下的管理层级复杂化、空间距离等主客观因素,被派遣的劳动者很难有效地参加到这类活动中。这些都不可避免地造成劳务派遣这一特殊劳动关系的空洞化和边缘化。
因此,在劳务派遣形式下,如何继续发挥和巩固工会、职代会参与劳动争议预防、协调、处理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例如,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中,现行政策规定工会代表不少于1/3,劳务派遣如何确定工会代表人选组成?是由用工单位工会还是由劳务派遣公司工会介入?这些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处理现行劳务派遣下的劳动争议,主要还是以劳务派遣公司、劳动者双方为当事人,因此,由劳务派遣公司工会介入更具主体合法性。但是,用工单位工会似乎又对处理劳动争议更有发言权。由于劳动争议实际上发生在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由用工单位的代表介入和参与劳动争议预防、处理更合理。相对于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工会对各方面具体情况会更为熟悉、了解,可以充分发挥一些优势,更有效地开展劳动争议预防、处理工作,有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议在劳动争议预防和企业调解组织的构成上,充分考虑各方代表尤其是工会代表的平衡及来源,以充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